2004年9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精神病人获得续保 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案情实录:台州的李某以妻子陈红为被保险人、儿子为受益人买了一种保险。在买第一期保险时,李某没有将妻子有精神病的情况告诉保险员。当年7月,李某的妻子精神病复发,为了支付医疗费,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费。但保险员以被保险人系旧病复发、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3年3月6日,李某向保险员再次续保时,询问他妻子有精神病是否可以投保,但保险员答复只要当时正常就可以投保。于是,保险员为李虎的妻子办好了续保。6月15日,李某的妻子溺水身亡。李某以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不予给付保险金。为此,李某与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官判决
    我国保险法确立的是询问回答告知主义,也就是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项。原告李某在缴纳第二期保费前告知了保险公司业务员其妻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已经复发,应视为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明知第一期投保时李某未如实告知,仍收取第二期保费的行为也应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根据“禁止反言”规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该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案例由椒江法院尤伟静提供)